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顺城区新城四路1号楼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R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实际控制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 □其他 |
企业/单位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R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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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曹振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9416647304 | ||||||||
注册资本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2年04月04日 | |||||||||
所属行业 | 经营规模 | □大 □中 R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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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关科研 | 电话 | 18940310086 | 邮箱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R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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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R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区县级国资监管部门 □区县级其他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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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批准单位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0年9月3日 | 批准文号 | 太保产复【2020】101号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R 批复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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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辽宁分公司处置抚顺中支旧办公楼的批复》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2102.4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资产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立户、进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欠交费用。 (6)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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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R是 □否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200万元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当日为准) |
现场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查勘。 |
集中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查勘。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公告终结。 R 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市政府办公大楼东配楼6楼
电话:024-57679621 邮箱:fspre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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