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以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转让。
单位:㎡、万元
标的编号 | 房屋坐落 | 房屋面积 约为 | 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 | 转让 底价 | 履约保证金数额 | 备注 |
标的1 | 新抚区永安街浑河南路46号 | 3151.06 | 3418 | 3078 | 3130 | 其中房屋无证面积约为431.76;不含土地出让金 |
标的2 | 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新华大街17号 | 16312.91 | 10072.87 | 8305 | 6000 | 不含土地出让金 |
标的3 | 新抚区永安路15号 | 8541.92 | 2808 | 4300 | 2000 | 不含土地出让金 |
受 让 条 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转让底价、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数额等相关规定,标的以现场指认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意向受让标的履约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产权及所有权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六、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三日内支付受让标的全部价款、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其他服务费并在五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转让成功后,标的交割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受让方按交割日期时的标的现状接收。
八、因本次转让标的处于旧城区改造范围内,转让成功后,如遇政府改造,则政府有权收回本标的,政府按本标的本次成交价格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予以受让方补偿。
九、转让成功后,受让方原则上不得将本标的转让给第三方。
十、转让成功后,受让方对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不得破坏现有规划条件,必须遵守市、区政府对旧城区的改造总体规划,否则,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一、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及意向受让标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为准)到我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标的以现场指认为准。
公告期限为: 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12日15时。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009261978
葛先生 联系电话:13130372215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3年10月16日
标的1照片:
标的2照片:
标的3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