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房屋 坐落 | 设计 用途 | 房屋建筑 面积(㎡) | 层数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转让 底价 (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备注 |
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31号楼 | 商业 | 21058.39 | 1-14 | 5613.00 | 8000 | 4000 | 有租赁、共五个房屋所有权证 |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以现场指认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转让成功后,十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由受让方承担。
六、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五日内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辽宁省物价局《产权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并在五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决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租赁行为,转让成功后受让方执行原租赁合同至租赁期结束止。标的交割时间与抚顺市政府行政资源整合项目建设指挥部协商确定,受让方按交割时标的现状接收。
八、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3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