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受托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标的 编号 | 房屋 坐落 | 设计 用途 | 房屋建筑 面积(㎡) | 层数 | 土地使用权面积(亩) | 转让 底价 (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备注 |
2 | 顺城区浑河北路26号 | 其他、办公 | 2991.11 | 1-5 | 7.18 | 2182.17 | 1000 | 不含土地出让金,三个房产证 |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评估报告、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以现场指认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转让成功且在房屋交割后,15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予以承担。
六、本次转让标的交割日期为2016年7月30日,受让方按交割日期的标的现状接收。
七、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10日内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并在3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八、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如要变更土地用途, 需自行办理。
九、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占用,正处于诉讼期,转让成功后,由转让方负责清房。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15时止。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