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降价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下列车辆进行公开转让。
序号 | 车辆牌号 | 车辆品牌型号 | 数量 | 注册登记 日期 | 已行驶 里程 (万公里) | 转让底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1 | 辽DB6873 | 雅阁牌HG7201A 小型轿车 | 1台 | 2006.7.10 | 31 | 3.87 | 0.1 |
2 | 辽DE6753 | 长城牌CC6461KM69 小型普通客车 | 1台 | 2013.10.17 | 4.2562 | 4.86 | 0.1 |
4 | 辽DB6397 | 五菱牌LZW6407PF小型普通客车 | 1台 | 2013.5.29 | 5.7423 | 1.98 | 0.1 |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并认可转让底价、保证金数额、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转让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1000.00元/辆交易保证金(交易成功后,保证金于车辆权属变更完毕后五日内返还),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三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同时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辽宁省物价局《产权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成交价3%)。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因转让本标的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过户所发生的税、费、车辆年检费、办理尾气证费,如形成竞价,除上述费用之外,还须缴纳金马甲服务佣金)。受让方须在转让成功后十五日内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完毕,权属变更完毕当天交割转让标的。
七、转让标的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成功后,转让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凭据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所在车库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30日15时止。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赵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