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降价信息(铝厂集体办)
我中心受托对抚顺市望花区青台子街临时建筑进行公开转让:
建筑面积:2112.31㎡ ,转让底价:80万元,保证金: 5万元。该处临时建筑无土地使用权证,转让价值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经抚顺铝厂集体企业办公室核准的评估报告、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于转让标的交割完毕后10日内返还受让方)、交易方式等相关规定。
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申请登记受让前实地查看转让标的,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
四、本次转让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且只转让地上附着物(临时建筑),转让价值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标的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并持抚顺铝厂集体企业办公室出具的同意申请登记证明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六、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七、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三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五日内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手续费、服务费比例为成交金额的3%)。如受让方未按约定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材料并完全支付上述款项后, 转让方需在30日内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八、受让方按交割日期的标的现状接收。
九、转让标的如存在前期欠费,则由转让方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为临时建筑,无任何相关手续。交易成功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政府等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征用等行为,受让方需无条件接受。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凭据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现场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9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3910078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