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信息(供销社-15)
我中心受托对以下房产进行公开转让:
房屋坐落:抚顺市新抚区抚顺城街(18)新城路,面积约为611.62㎡,转让总价367万元,交易保证金35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人方须到现场确认转让标的,并认可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367万元、交易保证金35万元(交易成功后,其中30万元转为部分价款,剩余5万元交易保证金于标的权属变更完毕后无息返还)、交易方式、经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转让标的为辽宁顺利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辽顺估字[2016]第020-1号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
三、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须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35万元交易保证金,并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五、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后三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转让标的剩余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比例为成交价款的3%)同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六、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后,转让方需于六十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生土地增值税,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承担50%。
七、转让标的存在租赁行为,共签署五份租赁协议。五位承租人已签署同意合同期满撤出书面文书,现有租赁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5月30日(具体情况请查看租赁合同)。
八、本次转让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九、如转让标的存在前期欠费,则由转让方承担。
十、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原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凭据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现场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17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53910078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