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受托对抚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机器设备)进行公开转让,机器设备数量约644台(套),其中部分设备已报废,整体转让底价433万元。
受让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认可转让标的物现状、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数额、评估报告、交易方式等相关规定。
三、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交易成功后,转让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200万元交易保证金(其中50万元为设备拆除保证金,交易成功后,设备拆除保证金于设备拆迁完毕后5日内返还),并持有效证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五、在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竞价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六、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须于转让成功三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全部标的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比例约为成交金额的3%)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第三方占用问题,交易成功后三日内,转让方负责清退占用人。
八、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签署后,转、受让双方进行标的交割,受让方按交割日期的标的现状接收。交割完毕后受让方自行将设备拆除,期限为60天,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计起。超出期限按每天1万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从设备拆除保证金中扣除)。
全部设备拆除完毕后,受让方凭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拆除保证金手续。
九、受让方承担转让设备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增值税2.24%)。
十、每次外运设备物资时必须经转让方检验。
十一、拆除设备工作由受让方承担,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受让方如在拆除工作中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受让方未按照受让条件履行的,则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交易保证金200万元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4日15时止。
联系人:李先生、赵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