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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易

资产转让信息

时间:2019-08-12 00:00:00  来源:  作者: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新宾镇胜利街以下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一、富江路48栋办公室0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241.58㎡;房屋面积约:1134.80。转让底价:19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保证金:190万元。
二、富江路48栋。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116.89㎡;房屋面积约:465.60㎡;转让底价:14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保证金:140万元。
 交易须知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并认可转让底价、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及评估报告所列示在资产内容等相关资料,能足额交纳保证金。转让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本次转让两个标的。
标的一(原新宾天然饮料厂豆制品车间)。房屋建筑面积:113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241.58平方米,保证金190万元。
标的二(原新宾天然饮料厂锅炉房、水泵房、酱油车间)。房屋建筑面积:465.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116.89平方米,保证金140万元。
四、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五、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受让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
六、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交易成功后5日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保证金可转为标的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3%收取)同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力,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七、受让方将上述款项交付成功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转、受让双方各自予以承担,未作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标的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需向相关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
九、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两个转让标的都存在第三方占用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完毕后60工作日内进行标的交割。
十、本次转让标的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按评估报告列示在资产进行交割。
十一、标的所存在的任何瑕疵转让方及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有意受让者可到标的现场查看。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9812日至201982315时止。
详情请登录我中心网站。网址:www.fsprec.net
联系人:苏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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