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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

国有资产出租信息

时间:2016-08-31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有资产出租信息
 
    我中心受托对位于新抚区凤翔路37号的抚顺市教师进修学院四间教室公开出租。出租区域为:学院后楼504、505、506、507(四间教室整体出租)。租期3年,面积194㎡,出租底价:65,000.00元/年,保证金1万元。
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经济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抚顺市教育局颁发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2016年年检合格),办学形式应是远程或网络教育培训,要求有在本市10年以上稳定办学资历,信誉良好,近五年未发生各类事故。
    二、意向承租方须认可经核准的评估报告、出租底价、保证金等相关规定。意向承租方应清楚现状。
    三、出租区域为学院北楼五楼的四间教室(504、505、506、507),其他区域不在承租范围,不得使用。四间教室一并出租,要求承租者必须四间教室同时承租。
    四、出租期限为3年,出租期间承租者需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
    五、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1万元,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公告期内,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承租方,将采取金马甲网络竞价方式,意向承租方须取得金马甲网站注册的合法账号。承租方确定后,如承租方单方放弃承租权,视同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承租方应当在3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租金。
    六、为保障学院正常办公秩序,承租方不得在院内及墙外放置广告、条幅和牌匾。
    七、承租方所承租的教室必须用于办学,不得用做聚会、传销、仓储等使用,承租期间不能转租他人或用作办学以外其它事项。
    八、学院集中开展研训活动,需临时使用已租教室时(一般在学期初3至5天),承租者须将已租教室提供给学院使用。
    九、租金中不包含电费、水费、卫生费,租金按年缴纳。其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以双方合同为准。
    十、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须于三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产权手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当年租金的2.75%)。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28日15时止。以保证金到我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联系人:葛先生    联系电话:024-57679621 
            罗女士    联系电话:024-5767133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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